| 泸州医学院200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纪律规定 |
| 2005-8-28 13:52:52 泸州医学院 考研共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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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纪律规定 网络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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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彰武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执法监察组,监察组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监察审计处、纪委、研究生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监察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审计处。主要职责是对研究生招生复试阶段和录取阶段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实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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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计划招生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维护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共
第四条 招生部门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招生复试、体检、录取及入学后复查等阶段的工作,参与复试、体检、录取和复查的部门、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33623 037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任何人不得将复试试题、内容、答案及评分参考、复试成绩、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生源等情况提前泄密,影响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092
第六条 招生过程中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招生录取各环节工作人员与报考我院的考生有直系亲属和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招生部门发现有应回避的情形的,必须指令其回避。 课
第七条 应严格实行集体决定招生录取中的重大事项的制度。录取办法、名单等必须经过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在此之前研究生导师、复试小组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对考生私下作出予以复试录取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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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招生各环节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与招生录取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受红包礼金、接受吃请、乱收费或其他影响公正录取的行为。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共济网
第九条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三不准,一禁止”的规定,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进入学校,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招收条子生、关系生、人情生,禁止招生部门和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拉拢生源以牟取利益的任何活动。 济
第十条 要坚持研究生招生全程监督制度。招生执法监察组有权参与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了解招生阶段笔试、面试、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等复试工作、体验、录取各环节的有关规定和安排,查阅有关资料,随时掌握招生工作进程,受理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举报,对各工作环节进行定期或临时性监督检查。研究生招生部门应随时向招生执法监察组通报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正门
第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有不同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92
共济
二○○五年四月七日 1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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